(2016)津0225民初4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696号被告王,农民。原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