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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8号申请执行人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80646-0),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凤都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山田喜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张秀英,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38449-0),住所地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法定代表人季丰国。申请执行人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29277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6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至今未回复。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辽宁绿地国丰清洁燃料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计1538880元,定于2016年2月15日付20万元(已兑现),余款在同年7月15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如逾期,申请人方有权就余款申请一次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案款20万元,余款支付期限未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只i系那个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