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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541号原告廖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