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与丁吉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丁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63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博。被执行人:丁吉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吉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592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1360元元,被执行人丁吉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01632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