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蔺永祥与淄博润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永祥,淄博润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王庆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019号原告:蔺永祥。委托代理人:王元晨,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润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颖颖,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永祥诉被告淄博润轮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王庆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蔺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蔺永祥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