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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2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他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月9日生有一女刘某甲,1999年4月14日生有一子刘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他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他自行抚养。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月9日生有一女刘某甲,1999年4月14日生有一子刘某乙。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1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刘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西庙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已二十余年,并生有一子一女,双方本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八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刘某某要求自行抚养孩子刘某乙,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抚养。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人民陪审员  吕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