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行审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3行审54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光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杨耀东。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6071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未经批准,于2014年5月占用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西潘村集体土地建设青少年户外营地。截至立案调查时,主体已建成,且已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该青少年户外营地占地面积2987.85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1158.3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认定该宗地为其他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5)60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1、没收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西潘村2987.8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2987.8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53781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60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6071号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60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607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对其非法占用2987.8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53781元。二、限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三、如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少年素质教育中心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