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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3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