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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8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201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6)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双子座”游戏厅,趁被害人陶某某不备,将陶某某放在身旁的背包(价值人民币80元)盗走。包内有苹果牌4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人民币500元、眼镜1副(价值人民币150元)、银行卡等物品。苹果牌4S型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20元,被其挥霍。2.2015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双子座”游戏厅,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将谢某某外衣口袋内的钱包(价值人民币30元)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2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钱包被其丢弃,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万达影城二楼游戏厅,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备,将于某某放在身旁的背包(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包内有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10元)、衣服1件(价值人民币30元)、人民币300元。赃款被其挥霍,其余物品被丢弃。综上,被告人林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侵犯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85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3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陶某某、谢某某、于某某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滨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