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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哈日查盖申请桑沙尔、苏力德等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日查盖,苏力德,桑沙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日查盖,男,蒙古族,现住乌审旗。被执行人苏力德,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桑沙尔,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申请人哈日查盖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苏力德、桑沙尔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哈日查盖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日查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苏力德账户621737008070010XXXX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桑沙尔账户621737008070024XXXX予以冻结。三、对案外人浪腾所有的颐达牌轿车予以查封。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