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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伟与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58号原告唐伟,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办成白路社区。法定代表人卢志洪。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宇龙,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成都昌源饲料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0元,由原告唐伟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