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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坤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刑初26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坤,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2015年5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婉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叶坤在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的实达科技园附近,将装在一个红色七匹狼香烟盒内的一小袋重0.94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与陈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叶坤骑电动车至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与工业路交叉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毒品和毒资被缴获。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坤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毒品照片等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坤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物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五凤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叶坤对毒品、毒资、贩毒地点的辨认、证人陈某对被告人叶坤、毒品、毒资的辨认等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9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坤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坤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坤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卓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