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婷婷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婷婷,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婷婷,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玉莲,南京庆丰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64号。法定代表人徐淮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华武,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莉,江苏孙华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婷婷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建设房产和交通局(原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婷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郑婷婷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婷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郑婷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