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魏正洪、罗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魏正洪,罗金香,魏正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龙城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85578396-0。代表人:卢泽余。委托代理人:刘方洪。被告:魏正洪,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罗金香,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魏正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被告魏正洪、罗金香、魏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 忠 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紫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