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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大成与孙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成,孙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590号原告:杨大成,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孙铁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原告杨大成与被告孙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振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大成诉称:2015年6月9日,被告孙铁军在我手借款1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大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向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