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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武刚、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杨武刚,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257号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火炬大道96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26-4。法定代表人谭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俊珍,重庆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武刚,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2254028-0。法定代表人居明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武侯路中段北城仓储物流中心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3535215-4。负责人XX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志,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武刚、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重庆弘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凡人民陪审员  周宝兰人民陪审员  熊妙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