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邹向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邹向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09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3号。负责人:顾恩谭,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原全,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向阳,居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邹向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