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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杨海明、房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明,刘伟,房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史伟,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房晓东。上诉人杨海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海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海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海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上诉人杨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