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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黄桂来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生,黄桂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桂来。再审申请人李生因与被申请人黄桂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四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生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两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由(2012)滦民初字第1748号予以判决,但其在黄桂来鸡场建猪舍24个及人住房等财产损失在判决中未提及,现要求返还财产,案由应定性为财产损失纠纷。且原审法院在未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其诉请显失公平。2、原审判决适用《民诉法》第154条第3项及199条错误。本院认为,李生与黄桂来并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也未约定李生在鸡场内建的猪圈系投资损失由黄桂来承担,故原审法院不支持李生要求赔偿投资款的诉请并无不当。另,原审法院虽适用��律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综上,李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