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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苏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苏光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319-2号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凤凰路18号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舒绪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从权,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路。法定代表人苏禄。被告苏光明,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5508126663,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一路1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苏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咸嘉国用(2015)第00**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宏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北博信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咸嘉国用(2015)第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