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昌银、何名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银,何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银,男,1977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何名强,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昌银与被执行人何名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良慧审判员 吴锡元审判员 莫愈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