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养利与张吉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养利,张吉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580号原告闫养利,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吉智,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闫养利与被告张吉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闫养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养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养利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