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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闫养利与张吉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养利,张吉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580号原告闫养利,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吉智,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原告闫养利与被告张吉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闫养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养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养利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