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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林益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林益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582号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辉,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益新。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林益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益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益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