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商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83号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小石桥花苑1幢508室。法定代表人李金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海口牛宅村)。法定代表人林新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忠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反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请求。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冰源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福得食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陆宇峰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