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驰审 判 员 董开荣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