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金属与被告水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属,水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189号原告唐金属。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水爱霞。委托代理人张立强,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属与被告水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