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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267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