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王学祥、徐安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祥,徐安廷,郭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祥,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安廷,男,汉族,1949年2月28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涛,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王学祥因与被上诉人徐安廷、郭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参加庭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侯黎明审 判 员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