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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王学祥、徐安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祥,徐安廷,郭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祥,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安廷,男,汉族,1949年2月28日出生,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涛,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王学祥因与被上诉人徐安廷、郭涛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参加庭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5)湖长和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侯黎明审 判 员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敏飞-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