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周刘发与黄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刘发,黄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91号原告:周刘发,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海宏,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刘发诉被告黄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周刘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海宏未按时参加调解,周刘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刘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刘发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