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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学凯与杨翠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凯,杨翠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215号原告王学凯,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翠花,女,1963年10月2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凯与被告杨翠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凯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翠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正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