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与王宝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王宝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597号原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负责人郑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翀,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王宝余,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与被告王宝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平凉市振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静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