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根诉被告甘某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根,甘某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560号原告:梁某根,男,住高安市。被告:甘某兴,男,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根诉被告甘某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根以双方协商在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根承担。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