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华容民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回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武汉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华容民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某某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时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变压器有限公司、武汉某某高技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某、时某股权转让、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公证处作出{2013}鄂汉南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上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后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特公司、鑫源鑫日公司、某某某公司、王某某、时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涉案履行标的需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后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公证处作出{2013}鄂汉南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公证处作出{2013}鄂汉南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