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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哲、陈怀国、党莉、戴铁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陈哲,陈怀国,党莉,戴铁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722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花苑A栋207号。负责人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秀,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哲。委托代理人陈怀国。被告陈怀国。被告党莉。委托代理人陈怀国。被告戴铁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陈哲、陈怀国、党莉、戴铁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哲、陈怀国、党莉、戴铁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对被告陈哲、陈怀国、党莉、戴铁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777.5元,保全费4398元,合计10175.5元,由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芳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