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光与连厚钰、王永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连厚钰,王永杭,姜振宽,刘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6253号原告:林光。委托代理人:唐晓玲,系普兰店市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厚钰。被告:王永杭。委托代理人:连世科,系普兰店市大谭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振宽。被告:刘朋。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光诉被告连厚钰、王永杭、姜振宽、刘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朋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不明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光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