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68号,机构代码77194355-X。法定代表人陈忠来,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机构代码76391939-X。法定代表人瞿晓虹,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曙光路679号,机构代码79858571-3。法定代表人王光耀,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光耀,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瞿晓虹,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401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1号】。本院在执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申请执行绍兴耀鸿家纺工艺有限公司、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光耀、瞿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5)第110025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5)浙绍执民字第486-4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3月16日,叶鹏(身份证号码)以167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柯桥银座国际商务中心3幢401室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为绍房权证柯桥字第××号,相对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绍兴县国用(3-58-0-31)第9167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鹏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鹏时起转移;二、上述财产上查封的效力消灭,买受人叶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