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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夏树权与洪德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权,洪德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夏树权。被告洪德君,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树权与被告洪德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树权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德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树权撤回对被告洪德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夏树权负担。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黄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