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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江东义与杨全喜、王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东义,杨全喜,王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764号原告:江东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全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荷兰(系杨全喜妻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江东义与被告杨全喜、王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明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杨全喜、王荷兰已离开原住所地,现具体地址不祥,导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鉴于杨全喜、王荷兰地址不详,导致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故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