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民初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转芹与李彦宏、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转芹,李彦宏,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110号之一原告赵转芹,女,1966年5月23日生,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彦宏,男,1979年10月22日生,住铜川市王益区。委托代理人井勇智、井勇丽,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负责人马林,局长。本院受理原告赵转芹与被告李彦宏、被告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转芹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转芹撤回对被告铜川市王益区水务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常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