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郭秀英与徐培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英,徐培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580号原告郭秀英,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徐培友,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郭秀英与被告徐培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培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秀英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4月2日,原告因学习驾驶证交给被告现金6500元,因一直未能参加学习,也未参加考试而退学,被告要求扣除600元费用,原告答应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归还原告1900元后,余款至今未付,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退还原告学费4000元及利息;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学费4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培友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原告经其同事王振及王小燕介绍与被告徐培友认识。同日原告交给徐培友现金6500元,由徐培友为原告办理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事宜。因原告迟迟没有参加理论学习及考试,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在滨州市交警队撤销了自己的学习档案,并告知了被告徐培友,徐培友要求扣除600元的费用,剩余归还给原告。因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给原告,原告委托王小燕向徐培友索要学费。2015年11月25日,王小燕找到徐培友,徐培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给了王小燕,后王小燕将该欠条给了原告郭秀英。该借条内容为:“今欠郭秀英学车款伍仟玖佰元正款5900.00元徐培友2015.11.25。”2016年春节前后被告分两次共计偿还原告1900元,余款4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徐培友以为原告办理学习汽车驾驶为由,收取原告现金6500元,原告办理退学后,在被告扣除有关费用后,将其占有原告的5900元学习驾驶的费用,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部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培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秀英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培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