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黄文坤、李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1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封开县。负责人谢世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锡明,男,××年××月××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建军,男,××年××月××日出生。被告黄文坤,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33。被告李梅萍,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88。被告陈大荣,男,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315。被告王雪媛,女,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1349。被告黄文坚,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515。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被告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锡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诉称,2013年5月16日,被告黄文坤、被告李梅萍向原告递交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2013年5月24日被告黄文坤、陈大荣、黄文坚组建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联保贷款,原告与被告黄文坤、陈大荣、黄文坚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为4499956Q3002022013052400336727),约定由被告黄文坤、被告陈大荣、被告黄文坚三人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人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告李梅萍、王雪媛作为被告黄文坤、陈大荣之配偶,亦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承诺共同还款。2013年5月2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99956Q113052587844)。合同约定,被告黄文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购进原材料和加盖棚顶,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借款年利率为16.2%。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黄文坤应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按合同约定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黄文坤发放了贷款本金。但被告黄文坤获取贷款后,存在拖欠还款本金和利息行为。截止2014年12月11日止,被告黄文坤拖欠本金46540.65元,利息10028.13元,本息合计56568.78元。被告陈大荣、被告黄文坚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被告李梅萍系黄文坤的妻子,其在贷款申请书上签名承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依照《借款合同》规定,被告黄文坤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文坤立即清还全部欠款,并要求联保小组成员按照《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雪媛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原告有权要求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文坤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6540.65元,利息10028.13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56568.7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被告陈大荣、黄文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梅萍、王雪媛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被告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黄文坤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申请贷款10万元,并签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被告李梅萍作为黄文坤的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201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为4499956Q3002022013052400336727),约定由被告黄文坤、被告陈大荣、被告黄文坚三人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人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被告李梅萍、王雪媛作为被告黄文坤、陈大荣之配偶,亦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承诺共同还款。2013年5月2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99956Q113052587844)。合同约定,被告黄文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购进原料和加盖棚顶,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4日止,年利率为16.2%,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借款前四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后八个月偿还本息),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日向被告黄文坤发放了借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黄文坤归还了部分本息,但截至2014年12月11日,黄文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540.65元,利息10028.13元,本息合计56568.78元。陈大荣、黄文坚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另查明,被告黄文坤与被告李梅萍是夫妻关系,被告王雪媛作为联保小组成员陈大荣的妻子,两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贷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文坤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陈大荣、黄文坤、黄文坚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被告黄文坤因没有按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还本付息,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陈大荣、黄文坚作为联保小组的成员,对被告黄文坤的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梅萍作为黄文坤的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承诺为黄文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被告黄文坤的借款本息依协议约定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雪媛作为联保小组成员陈大荣的配偶,也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文坤、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的借款本金46540.65元及利息10028.13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至本案执行完结时止),以上合计人民币56568.78元。二、被告李梅萍、陈大荣、王雪媛、黄文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4元,减半交纳607元,由被告黄文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案件受理费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