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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要求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协商解决,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某某75元,剩余的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德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