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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保令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金柱与赵健婚姻家庭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保令5号申请人张金柱。被申请人赵健,无职业。申请人张金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岳父,申请人不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双方因申请人之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夫妻矛盾引发冲突,于2016年3月在申请人住处楼下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冲突,系由申请人之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的夫妻矛盾引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直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金柱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