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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张喆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张喆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52号原告:王国辉。被告:张喆坦。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张喆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冬梅担任审判长审理,与审判员王岩妍、人民陪审员高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张喆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王岩妍人民陪审员  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