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来满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来满,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股份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来满,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向东,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武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来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家庄村委会)、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郑家庄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郑家庄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47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来满及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到庭参加诉讼。胡来满在原审中起诉称: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自1999年二轮延包至今,拒绝执行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二轮延包时,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把郑家庄村所有足额完成农副产品订购任务的责任田承包期,由发包方单方定为十年。胡来满为了维护土地承包权,多次找到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要求延续土地承包合同期限30年,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不予理睬,后来胡来满多次到北房镇政府、怀柔区政府、北京市政府、国务院信访办上诉,至今未解决。1999年2月26日,案外人史文朴与发包方订立了位于南薄地⑥号及东九亩地①号的土地承包合同。2001年5月20日,史文朴将其承包合同中的东九亩地流转给胡来满。此合同是在本人不懂法、不懂政策的情况下订立的。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1993》1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郑家庄村同时在二轮承包1999年签订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责任田承包合同。有数份合同延长20年、30年、50年不等,例如现任村主任胡向东的土地承包合同,在2009年延长到2027年。郑家庄村委会及郑家庄合作社利用手中的权力,在2014年3月份以沙坑治理、平原造林、承包期10年期满为由,强行拉土栽树破坏耕地。在2014年10月份又以二轮承包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和新生儿没有口粮田为由,强收责任田分口粮田。在2015年4月28日,搞高价发包土地,最高价格达到每亩2180元。这三次强行收回责任田,都是在北房镇政府所制定的《中共怀柔区北房镇委员会、怀柔区北房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工作意见》所造成,违反中共怀柔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怀柔区农业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用违法手段强行收回郑家庄村遵纪守法农户的责任田。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不履行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赋予的权力,第十四条赋予的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不履行监督职责,反而变成合法化。例如:方园公司在承包地上建房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胡向东承包地建大棚不种菜,变成住宅出售,期限50年。综上所述,胡来满根据宪法、物权法、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怀柔区发布的相关条例、规定、意见、办法,要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将胡来满土地承包合同中10.26亩土地的承包期延长至2027年,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在原审中答辩称:不同意胡来满的诉讼请求。1999年2月26日,村民史文朴与郑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约定期限为10年,至2009年到期。2001年史文朴将其承包合同中东九亩地块流转给胡来满。合同目前已到期,胡来满要求合同期限延长至30年没有法律依据,该合同定性应为专业承包,胡来满依合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是家庭承包经营权,要求延长合同期限30年非法定期限。综上,胡来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胡来满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6日,案外人史文朴与北房镇郑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承包地块为南薄地⑥号10亩及东九亩地①号9.53亩。2001年5月20日,史文朴将其承包合同中的东九亩地流转给胡来满,史文朴之妻赵凤云在承包合同附件二《承包土地移交表》上签字同意,郑家庄村经济合作社亦在该移交表上盖章确认。原审法院裁定认为:胡来满从史文朴处流转取得东九亩地①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同时适用史文朴与郑家庄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各项约定。该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承包期限已经到期,现胡来满起诉要求将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延迟至2027年,即要求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重新向其发包土地,重新与之签订承包合同。该事项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胡来满的起诉。胡来满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土地政策,胡来满认为:1.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而胡来满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权要求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延长胡来满原本承包的土地至2027年。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土地应当属于不动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央会议精神和各项文件的规定,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颁证工作,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不变,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胡来满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答辩称:服从原审裁定,不同意胡来满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根据胡来满承包的土地是经史文朴流转,而史文朴与郑家庄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现该合同已经到期。胡来满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即要求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与其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延迟至2027年。该诉请实质系要求郑家庄村委会、郑家庄合作社重新向胡来满发包土地,并与之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行为需符合承包土地相应的各项程序,故胡来满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认定该事项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的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胡来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 学 锋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付 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沛书记员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