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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莲芬诉张小磷、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莲芬,张小磷,罗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816号原告:邓莲芬,女,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张小磷,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罗小玲,女,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莲芬与被告张小磷、罗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莲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莲芬以两被告因涉嫌犯罪,并分别关押在不同的看守所,无法开庭审理为由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原告邓莲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莲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邓莲芬负担。审 判 员  吴桃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