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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怀海、陈敬涛、刘恒灿借款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怀海,刘恒灿,陈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崇钦,该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怀海,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刘恒灿,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陈敬涛,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现被执行人刘恒灿自动履行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44041.17元元后,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借款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