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李高民与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民,殷德群,许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民。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民与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德群、许爱林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