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小贤与楼惠琴、杨阿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贤,楼惠琴,杨阿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2009号原告李小贤。被告楼惠琴。被告杨阿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贤诉被告楼惠琴、杨阿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小贤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