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陈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24号申请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56号5幢26室。法定代表人林惠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斐,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丽娜,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生。申请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安驾南京分公司)因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安驾南京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安驾南京分公司请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安驾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要求撤销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第1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安驾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微信公众号“”